政策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七条)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政策法规解读(第七条)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划分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责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多领域、多部门协同推进的系统工程,需要残联、老龄协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及相关单位协同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统筹协调与督促指导的核心职责。统筹协调主要指政府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发展规划,明确任务分工、落实经费保障,协调解决部门间职责交叉、责任推诿等问题;督促指导则是通过完善制度规范、建设标准,依托本法规定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监督推动各部门履职尽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二、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本条在既有法规基础上,对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核心部门的职责作出原则性划分,兼顾部门职责的动态调整需求,避免因部门职能变化导致职责真空。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重点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监管,完善设施建设标准规范,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聚焦信息无障碍建设,完善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推动互联网、电信服务、公共终端等领域无障碍普及;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教育、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等部门,分别在养老服务、交通设施、医疗机构、校园、文旅场所等领域,负责本行业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推进与监督管理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治理主体,直接联系群众,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承担协助落实的职责。可依托基层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入户摸排、政策宣传、民意收集等工作,组织辖区物业、居民等力量参与无障碍建设,做好辖区内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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